第二百四十八章:京营退役官兵安置条例
,不愿回家的或已无亲人的退休官兵,一律集中供养,送入各省城之中的退休官兵养济院。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官兵购房或建房宅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城五口之家中农住宅标准确定。 购房或建宅所需经费由户部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皇家银行拨款解决。 购房或建宅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官兵所有。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官兵自行解决住宅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房或建宅费用发给本人。 《违反京营退役官兵安置条例处罚令》 第一条,退役军休局及其官吏、参与退役官兵安置差事的衙门及其官吏,凡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五军都督府或兵部责令改正,对相关官吏依律处分,至於触犯大明律法的,依律治罪。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官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官兵安置差事中弄虚作假的; 三,在退役官兵安置差事中以权谋私的。 第二条,接收安置退役官兵的衙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负责退役官兵安置事务的衙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接受退役官兵衙门的主官和佐官依律处分: 一,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休局下达的安排退役官兵差事任务的; 二,未依律录用退役官兵的; 三,克扣退役官兵俸禄的。 第三条,退役官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负责退役官兵安置事务的衙门取消其相关安置待遇。 PS:感谢书友20211204145111961,说书人,梓川哥哥,杜法忠,PO大大等老铁投的推荐票与月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