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八章:京营退役官兵安置条例
事条件的退役官兵进行安置,保障其按时当差。 第六条,朝廷各部衙门、地方衙门、惠民衙门在招收聘用幕僚、小吏、差役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聘用退役官兵。 第七条,安置地衙门应当在接收退役官兵的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官兵差事的任务。 退役官兵待安排差事期间,安置地衙门应当按照每人每月二块银圆的标准,按月发给补助费。 第八条,对安排差事的残疾退役官兵,所在衙门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用,不得克扣俸禄等津贴,当与寻常人一视同仁。 第九条,符合安排差事条件的退役官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衙门安排差事的,视为放弃安排差事待遇;在待安排差事期间处罚大明律令的,取消其安排差事待遇。 《京营退役官兵退休与供养管理条例》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京营军官、士兵,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五十五周岁的; 二,从军满三十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导致生活难以自理的; 退休的退役军官,其住宅及生活物资、求医问药等保障,按照朝廷有关规定执行。 凡是符合退休安置的军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地方衙门安排差事的,准许以相关条例规定办理。 第二条,凡是因战、因公致残,导致个人生活难以自理而退役的京营军官、士兵,由朝廷供养终身。 朝廷供养的残疾退役官兵,其住宅及生活物资、求医问药等保障,按照朝廷有关规定执行。 朝廷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自即日起,各省城之中,兴建退休官兵养济院